在福州注冊公司的流程是什么,需要注冊資本是多少
注冊流程
第一步:準備5個以上公司名稱到工商局核名
第二步:到刻章廠刻章一套 分為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合同章。同時到銀行開立驗資戶并存入投資款。
第三步:整理資料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
第四步:整理資料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五步:整理資料到國稅局辦證處辦理國稅證
第六步:整理資料到地稅局辦證處辦理地稅
第七步:到開立驗資戶的銀行或其他銀行開設公司基本賬戶
第八步:公司會計整理資料到國地稅務分局辦理公司備案及報稅事宜
公司注冊費用
國有獨資公司
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1、最低注冊資本3萬。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
(1)股東為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
(2)一個自然人只能注冊一個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須一次繳足。
股份有限公司
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
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募集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 連帶責任。
(1)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采取募集設立;
(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3)以募集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4)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5)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個體工商戶
對注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1)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申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項目相應的資金、經營場地、經營能力及業務技術。
個人獨資企業
對注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福州公司注冊代理:如何注冊有限責任公司?
近年來,伴隨著“雙創”活動地持續推進,我國公司注冊的數量也有所上漲。很多創業者都選擇注冊“XX有限責任公司”開啟創業生涯。那么,在福州,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究竟應如何進行呢?在本文中,福州公司注冊代理將對此進行簡要說明。
創業者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其首先要對有限責任公司這一概念進行具體把握。
所謂有限責任公司,其是指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程序通常比較簡單,內部機構設置也比較靈活,因而其成為創業者較為青睞的企業類型。不過,有限責任公司也具有其固有缺點,如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范圍和規模一般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等。
因此,創業者在進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前,還應事先考慮清楚。
創業者在福州注冊有限責任公司,還應對公司注冊流程進行詳細了解。
一般情況下,進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驟:
(1)核準公司名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核名通過進入下一注冊步驟,核名失敗則需重新核名;
(2)提交注冊材料。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者還需事先準備好公司注冊具體所需材料,并確定好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然后在線提交注冊材料預申請,在預審通過后,前往工商局現場正式遞交材料;
(3)領取營業執照。注冊材料通過審核后,注冊者需按規定時間,攜帶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辦理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4)刻章備案。領取營業執照后,創業者還需前往公安局指定地點完成備案刻章。公司五章包含:公章、財務章、發票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至此,福州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基本完成。
在福州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者還需要正確準備公司注冊申請材料。
一般而言,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其所提交的注冊材料主要有:(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3)公司章程;(4)股東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5)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7)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8)公司住所證明;(9)工商部門規定的其他所需提交材料。
福州公司注冊代理認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是一項專業操作,因而注冊者有必要對上述事項進行具體了解和把握。另外,如若創業者在注冊有限責任公司過程中遇到注冊問題,也可以尋求專業福州公司注冊代理機構進行注冊委托!
福州注冊公司流程一般要多久
我們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1988年6月3日我們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
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確認企業法人資格,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取締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我們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聯營企業;
(四)在我們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五)私營企業;
(六)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第三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章 登記主管機關
第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第六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建立企業法人登記檔案和登記統計制度,掌握企業法人登記有關的基礎信息,為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服務。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根據社會需要,有計劃地開展向公眾提供企業法人登記資料的服務。
第三章 登記條件和申請登記單位
第七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第八條 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由該企業的組建負責人申請。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由聯營企業的組建負責人申請。
第四章 登記注冊事項
第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第十條 企業法人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在合同、章程審批之前,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第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注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企業法人的經營范圍應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章 開 業 登 記
第十四條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十六條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企業法人開展業務的需要,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第六章 變 更 登 記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七章 注 銷 登 記
第二十條 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6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第八章 公示和證照管理
第二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將企業法人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企業法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憑證,除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毀壞。
企業法人遺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必須登報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開業登記費按注冊資金總額的千分之一繳納;注冊資金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千分之零點五繳納;注冊資金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登記費最低額為50元。變更登記費的繳納數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第九章 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
團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登記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企業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登記條件的,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章 監 督 管 理
第二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企業法人按照規定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法人按照登記注冊事項和章程、合同從事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處企業法人的違法經營活動,保護企業法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處理企業法人違法活動,必須查明事實,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 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后15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
第三十四條 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登記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嚴重失職、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法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具體登記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各級計劃部門批準的新建企業,其籌建期滿1年的,應當按照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已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不再另行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0年7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82年8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1985年8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5年8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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