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全資和國有獨資的區別
法律分析: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全資公司:是指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及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企業(公司形式不限于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不是一個準確的法律概念,最早的國有企業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自1988年以后是國有企業的主要形式。現在通常所說的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聯營企業,這些企業的資本金全部為國家出資;還包括國有控股企業,分為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企業;以及國家參股的企業。參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我們將國有企業定義為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原因在于,國家對于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實行特殊的管理制度,這些企業明顯區別于其他公司。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二)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三)本條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衍生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與全資國有企業的區別
傳統的國有企業即全資的國有企業,也是一種獨資企業。兩者的共同之處是獨資形式,但兩者的不同之處是明顯的。
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全資國有企業則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是自然人;全資的國有企業的投資人是國有出資人。
3.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有出資人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國有企業負責。
4.個人獨資企業法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全資的國有工業企業則依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立,其他的全資國有企業也需依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的原則設立。
國有企業包括哪些類型
1、特殊法人企業:由政府全額出資并明確其法人地位,由國家通過專門的法規和政策來規范,不受公司法規范。
2、國有獨資公司:由政府全額出資,受公司法規范。這類企業以社會公共目標為主,經濟目標居次。
3、國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資控股,受公司法規范。這類企業兼具社會公共目標和經濟目標,以經濟目標支撐社會公共目標。這類企業主要是準自然壟斷企業和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如電子、汽車、醫藥、機場等。
4、國有參股公司:嚴格來說該稱之為“國家參股公司”或“政府參股公司”,不是國有企業,政府只是普通參股者,受到公司法規范。這類企業與一般競爭性企業無疑,沒有強制性社會公共目標,經濟目標居主導。對于這類企業,政府參股只是為了壯大國有經濟的實力,除此之外,政府對這類企業沒有任何其他附加的義務。
國有獨資公司包括( )。
【答案】:BDE
解析:國有獨資公司主要包括:(1)經營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大型國有獨資公司,可以由國務院授權行使資產所有者的權利;(2)國務院確立的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者屬于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采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3)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實施以前已設立的國有企業,符合《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單一投資主體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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